蓋廟申請建造程序及應附表件

要蓋廟得先申請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並註明其用途為寺廟;

 

申請建造程序及應附表件

  (一) 申請建築執照,除應依建築法令有關規定檢附申請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辦理外,申請人並應提具計畫書、寺廟最高權力機構決議紀錄﹝新建寺廟免附﹞,向主管建築機關併申請案件轉送寺廟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
  (二) 寺廟申請建造應檢附下列表件:
    1. 申請書﹝一份﹞。
    2.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三份﹞(含印鑑證明)。
    3. 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三份﹞。
    4. 計畫書﹝三份﹞。
    5. 寺廟最高權力機構決議紀錄﹝新建寺廟免附﹞﹝三份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核准標準

第二條 臺北市各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之組別及使用項目,其核准條件

如下:

分區 使用類別 核准條件

備註

風景區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一)宗祠(祠堂、家)。

(二)教堂。

(三)寺廟、庵堂及其

他類似建築物。

 

新申請設立者: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建築物與名勝古蹟之距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四、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似建築物須自基地外緣退縮十公尺以上始得建築,且申請設置之基地範圍內之建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一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五、基地範圍內應維持百分之五○以上原地貌。

既有合法者: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同民政、交通、環保、都市發展、消防等機關個案審查。

 

 

  

分區 使用類別 核准條件

備註

保護區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一)宗祠(祠堂、家廟)。

(二)教堂。

(三)寺廟、庵堂及其

他類似建築物。

 

新申請設立者:

一、設置地點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之道路。其主要出入口與各級公私立學校主要出入口之距離應在一○○公尺以上;與圖書館、醫院、警察局及消防局暨所屬單位之等主要出入口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二、基地範圍平均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三○。

三、教堂、寺廟、庵堂及其他類似建

築物須自基地外緣退縮十公尺以上始得建築,且申請設置之基地及基地範圍內之建築物不得作與主體活動無關之其他使用,其建築物之第一層須供主體活動使用。

四、基地範圍以維持百分之八○以上

原地貌為原則。但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酌予放寬。

五、基地面積三○○○平方公尺以上者,須完成都市計畫變更之法定程序始得設置。

六、建築面積二○○平方公尺以上

者,應送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七、不得位於臺北市環境地質資料庫中土地利用潛力低及很低之地區。但建築面積未達一六五平方公尺,經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詳細勘測地形、地質,判斷無安全顧慮者,不在此限。

既有合法者:

民國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前既有合法並登記有案之寺廟、庵堂、教堂、宗祠及其他類似建築物申請原址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時應由本府工務局會同民政、交通、環保、都市發展、消防等機關個案審查。

設置於「林」地目土地,依森林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不得變更為非林業之使用;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設置之必要,且專案簽報市府核可,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內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既有合法者:於山坡地範圍內應由本府工務、建管、交通、環保、都市發展及建設等機關個案審查。